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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政策解读,请查收!

作者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9-01-24 阅读次数:

职工医保

衡水市参保职工在我院住院,在职人员400元起付,甲类报销90%;退休人员300元起付,甲类报销93%。自第二次住院起,每次起付下降20%,最少不低于200元。


咨询电话:0318-2328063

 

城乡居民医保

1.所有衡水市的城乡居民病人住院起付均为400元,报销范围内的80%,生育的定额补偿;

2.第三次住院起,起付标准每次降低20%,最低不低于100元;

3.住院前门诊发生的与该疾病有关的检查费用,出院后可以回当地医保中心报销 ;

4.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做参保登记的可免费享受当年的待遇;

5.所有衡水市各县病人住院不需要再回当地开转诊备案;

6.我院已在神经内科、外二、外三等科室试行出院即报,待程序完善后将全院推行。

所有住院的城乡居民患者,请于住院后72小时之内拿着患者的社保卡、有效身份证件在城乡居民办公室办理入院登记,登记过期不予报销。2019年1月1日起新入院的衡水各县病人不需要回当地办理转诊备案手续。

城乡居民报销所需材料 

1.桃城区、开发区:住院结算发票、明细清单、社保卡、患者身份证复印件(儿童用户口本页)、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、复印室复印病历

2.各县:诊断证明、住院结算发票、明细清单、社保卡、患者身份证复印件(儿童用户口本页)、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、复印室复印病历

3.生育的(生孩子):加印准生证      

死亡的:加印死亡证明

4.执行出院即报的科室只需要准备:住院结算发票、明细清单、诊断证明、到复印室复印病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及病人的社保卡即可。

 

城乡居民医保科:0318-2336645

冀公网安备 13110202001257号